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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中学普通话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
日期:2006-10-2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63号)要求:"职业高中的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旅游、商业等)专业都要开设普通话课程,要把普通话作为一项重要基本功,认真训练,严格考核;普通话不合格的毕业生,必须进行补课和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教委教办[1991]522号文件和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国语[1993]68号文件对此也有同样的规定。为落实国家的这项规定,使普及普通话工作切实纳入中等职业教育的基本技能训练和教学管理常规,根据1996年3月全国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交流汇报会讨论的意见,国家教委、国家语委制定了《职业中学普通话教学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本《基本要求》对职业中学普通话教学课程的目的、性质和《基本要求》的适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对不同类别专业的教学目标和要求也提出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它是各地职业中学(含职业高中、职业初中)开设普通话(专业口语)课的指导性文件,是编写普通话(专业口语)课教材和进行普通话口语训练的依据,也是对职业中学各专业学生的普通话口语运用能力进行考核的依据。现将这个《基本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和语委要根据本地中等职业教育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类别、不同专业学生培养目标的需要,研究制定出职业中学开设该课程(或在语文课、专业口语课中加强普通话口语教学)的具体实施意见,并将本《基本要求》逐级转发到市(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语委以及所有职业中学,供各地各校参照执行。
  
   二、职业中学普通话教学的统编教材,将由国家教委、国家语委组织编写。在统编教材出版之前,各省、市可根据专业需求和本地方言特点,自行选定或编写讲授教材和训练教材。
  
   三、为保证普通话教学拥有足够的合格师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语委应有计划地培训职业中学普通话口语教师。
  
   四、本《基本要求》从1996-97学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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