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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发布部门: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年号 发布时间:2000年10月生效时间:2001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发表时间:2006-10-20

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教委(教育厅),语委(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推广普通话,公务员要带头”的指示精神,提高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普通话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
发表时间:2006-10-20

关于《职业中学普通话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63号)要求:"职业高中的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旅游、商业等)专业都要开设普通话课程,要把普通话作为一项重要基本功,认真训练,严格考核;普通话不合格的毕业生,必须进行补课和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教委教办[1991]522号文件和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国语[1993]68号文件对此也有同样的规定。为落实国家
发表时间:2006-1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和各级师范学校大力推广普通话的指示
  语言是人们交流思想的工具,同时也是社会斗争和社会发展的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实现了历史上所没有过的高度的统一,并且正在掀起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热潮,因此,在占人口90%以上的汉民族中间,大力推广普通话,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的迫切任务。而在中、小学和各级师范学校用普通话教学,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将起重大的积极作用。学生学会说普通话,毕业以后从事各项建设工作就有了更好的交际工具,更便利于发挥
发表时间:2006-10-20

关于颁布《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语文工作机构):   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推动普及普通话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和广播电影电视部1994年《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测试工作陆续在各地开展起来,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遇到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为了加强对测试工作的宏观管理,使其更加健康地发展,经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同意,制定了《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发表时间:2006-10-18

关于加强高等院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几点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委)、高教(教育)厅(局)、语委,北京、天津市、广东省高教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家教委直属高等院校:   近年来,各级教育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63号及国家教委《关于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办[1991]522号)等文件精神
发表时间:2006-10-18

《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A系列《现代汉语常用词表》(草案)发布
    2008年10月,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A系列《现代汉语常用词表》(草案)。     《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分A、B两系列,各自连续编号发布出版。B系列是中国语言生活的状况与分析,主要发布语言生活的各种调查报告和实态数据,为国家决策提供参考,为社会提供服务。     A系列是引导语言生活的“软性”规范。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及其制定有各种不同情况:语言文字标准制定难度大
发表时间:200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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